2.《考生体检卡》须由专人负责收发、传递和保管,考生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该卡。
3.对于疑难病症,要进行会诊复查,不得草率作出结论。
4.体检结束后,要组织人员对所有考生的体检卡进行全面复查,检查是否有漏检、缺填或未盖结论章等情况,并及时补正。
5.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考生。对影响正常录取的体检结论(主要指高校不予录取)应安排专人当面告知考生,让考生了解该结论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申诉程序和复检规定。
6.做好复检工作。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经体检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再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仲裁结论。复检和仲裁工作须于4月25日前完成。
7.除非有医学上的必要,一般不提倡全裸体检查。
8.《考生体检卡》经复核无误后,由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汇总并在规定时间报我院信息处。
9.体检结论以在规定时间进行的体检和复查结论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复查或仲裁的体检结论一律不作为录取依据。
五、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有关要求
(一)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的考生,凭地市级(含)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报告),可以申请免外语听力测试。
(二)听力残疾考生须于4月25日前将地市级(含)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交市招生考试机构,并填写《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申请表》(见附件四)。市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有关专家认真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须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招生考试机构于5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院普招处,批准后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
(三)听力残疾考生外语成绩按下列公式换算:外语成绩=考生笔试项目分数(成绩)×1.25。
体检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考生的体检信息是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录取新生的必要依据之一。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高考体检工作,从维护考生利益、办人民满意高考的高度出发,加强管理,精心组织,确保考生体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确保体检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附件:一、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
三、招生体检工作人员守则
四、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申请表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