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1)最高立法权: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我国的立法机关。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2)最高决定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国家和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的权力。全国人大拥有最高决定权。
(3)最高任免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全国人大拥有最高任免权。
(4)最高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的权力。全国人大拥有最高监督权。
3、 人民代表的产生及其职责
(1)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
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产生的方式与任期
①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③各级人大代表任期五年(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宪法修正案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