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我国行政区域的类型包括一般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地方比一般行政地方拥有更多处理本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事务的自治权。
3.中国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不可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政府。一般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都必须接受中央政府统辖。
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
1.我国始终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方针,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3.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行使一般行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4.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
(2)它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
6.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一方面,要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因地制宜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2)另一方面,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尊严,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反对和有力回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
(3)必须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