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一 经济特区的创办
1.设立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创办“经济特区”。
(2)1988年,设立海南经济特区。
2.含义:“特”指国家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管理体制。
(1)建设资金:以吸引外资为主,并对外商投资在税收、土地使用、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和方便。
(2)经营形式: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即“三资”企业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3)产品销售:以外销为主。
(4)经济活动:以市场调节为主。
3.意义
(1)特区吸引了大量外资,“三资”企业迅速崛起,成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排头兵”。
(2)深圳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由一个边陲小镇发展成一座繁华的现代化城市。
[误区警示] 经济特区与特别行政区的区别
(1)区域范围不同:前者限于内地;后者限于统一后的港、澳、台地区。
(2)政策范围不同:前者只在经济上享有特殊政策,在别的方面与其他地区相同;后者除了外交权和国防权外,按照基本法规定可以行使其他权力。
(3)社会制度不同:前者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后者可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