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一 第65讲 本讲小结
〔反馈检测〕
1.
材料 殷商、西周时期,国家并无成文法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是从以前的判例、故事中去寻找法律依据的,如果找不到,就从神明的启示,或礼仪风俗或公认的观念中去找寻答案。这些具体判例,或形诸文字藏之于王宫,或铸之于礼器,一般士民不得知晓。子产是春秋晚期郑国的执政。公元前536年,子产将刑书铸刻于青铜鼎上,把它作为国家的常用法典。铸刑鼎后,“郑人游于乡校(是建立于乡里的基层学校,现在成了士民议政的场所),以议执政。”继郑国铸刑鼎之后,各国纷纷仿行,其中尤其以晋国的“铸刑鼎”反响最大。
——据刘晓丽:《赵简子铸刑鼎与三晋法家的形成》等
(1)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子产“铸刑鼎”的历史背景。
(2)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指出子产“铸刑鼎”的历史意义。
[答案] (1)背景:王室衰微;传统法律易被贵族利用;法家思想的兴起;改革成为时代潮流。
(2)意义:提高了法律的透明度;打击了旧贵族对司法的垄断;有利于激发士民的参政议政热情;对其他诸侯国起到了示范作用;加速了分封制的瓦解。
2.(2015·海南·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