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拥有住所和居所的自然人可以分为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而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力、承担义务的人。国籍是确定一个自然人是否是一国公民的惟一条件和标准。在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即一人一国籍的原则。基于此,对于我国公民而言:住所是指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一个公民可以有几个居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由此可见,住所和居所是有区别和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应混淆。现行的高中思想政治教材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界定是:“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我国境内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而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注:这里的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教材重视了住所和居所的区别和联系,重视了本国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区别,重视了地域的界定。据此,我们可以对教材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界定,归纳出以下两个方面,按着这两个方面把握,就清晰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