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作出批复: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回答1-2题。
1.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批复意味着只能在网络世界中使用的虚拟货币首次走入了“现实世界”,成为交易时需要缴税的“商品”。虚拟货币这种“商品”
A.是在科技进步、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一种新型货币
B.和现实世界的商品一样,都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
C.具有使用价值,因为它在网络世界里可以充当货币的各种职能
D.不具有价值,因为它的虚拟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凝结任何人类劳动
2.国家对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行为:
①说明税收具有随意性 ②刺激了网络买卖虚拟货币的消费行为
③能够增加财政收入,维护国家利益 ④可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③④ D.②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