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1.习惯法
(1)时间:罗马共和国早期。
(2)特点: 垄断着立法和司法大权。②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界限。
(3)影响:多由贵族担任的法官,常常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保护自己,损害平民利益。
2.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1)原因:公元前 世纪中期,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激烈。
(2)特点:内容相当广泛,条文比较明晰。
(3)影响: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受到限制, 利益得到保护。
(4)局限:仍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惯法。
3.公民法
(1)适用范围:罗马公民。
(2)作用:罗马公民受到 保护,并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