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689年,英国议会下院提出《三年法案》,即每三年必须召开一次议会,每届议会任期不得超过3年,国王威廉三世立即予以否决。直到1694年,出于对外战争的需要,威廉三世才签署了此案。《权利法案》也是在“光荣革命”发生后一年多在议会通过的。在此期间,国王还在与贵族讨价还价。说明当时的英国
A.君主立宪制尚待完善 B.王权大于法律和议会
C.君主专制影响尚存 D.国王意志影响立法
2.白之浩将英国政治制度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尊严的部分”,一是“效率的部分”。“尊严的部分”具有激发和保留人们崇敬之心的功能,它使政治制度获得了权威和动力,而“效率的部分”是对这种权威的现代运用。保证效率的权力核心是
A.国王 B.首相
C.议会 D.内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