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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9高职扩招专项考试10月13日进行

阅读:385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19/10/30 17:32:35

2019年福建省高职扩招专项考试将于2019年10月13日(星期日)进行,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现提醒如下:

  1.考生须于10月9日-13日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高职扩招专项,自行下载并打印本人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2.考生可于10月12日下午17:00-18:00,熟悉考点考场。所有考生须于10月13日上午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文化考试,其中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新型职业农民、往届毕业生还须于10月13日下午到指定高校,按高校要求参加职业技能测试。

  3.考前,请考生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涉考内容(附后)。

  4.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请提前准备并妥善保管)参加考试。进入考场时,考生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建议考生不要携带(穿戴)有金属的物品(衣物)。

  5.进入考场时,考生应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严禁携带任何文字资料、手机、手表、涂改液、修正带、电子存储设备以及其它无线电通讯工具等考试违禁物品。

  6.开考前30分钟,考生可以开始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7.考生须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位置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位置的答案一律无效。

  8.考试时间以考点发出的考试信号为准。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

  9.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10.请考生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要参与违纪作弊,不要心存侥幸,不要相信能买到“真试题”“真答案”,避免上当受骗。

  考生朋友们,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不仅是一场选拔性的考试,更是一场道德品质的竞赛,请珍惜个人名誉,遵守国家教育考试法律法规,争当诚信考生、守法公民。衷心祝愿你们在2019年高职扩招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19年9月27日

  附件:

  考场规则

  1.考生应诚信应考,杜绝违纪舞弊,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考试违禁物品检查。《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3.考生入场时,除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如手机、手表、涂改液、修正带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准考证号签”旁的桌面上,以便核验。考生入座后,须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不得提前作答或动笔写任何字迹。凡答题卡上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等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5.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6.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7.开考前30分钟,考生可以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提前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考生须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位置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位置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9.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自己的答题卡、试卷、草稿纸依序放在桌面上,用小木块或小石子压住后,静坐在座位上等候。待监考员清点核对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1.考试全程实行实时监控、实时录像,并将实行录像回放审看制度,请考生遵守考场纪律。

  12.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替考等作弊行为将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考生牢固树立尊法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和举报考试作弊和涉考犯罪行为,避免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节录

  ……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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