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
记者从军委机关有关部门获悉,新修订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近日发布施行,我军首个《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时出台。
我军原《标准》是2006年颁发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龄青年体格发育、心理素质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军武器装备的更新、作战样式的改变,对生长干部身心素质提出新的要求。为此,有关部门于2014年启动《标准》修订和《办法》制订工作。
新修订的《标准》分10章共68条,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了11条,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如增加了心脏超声、血清肌酐、血清尿素、空腹血糖和妇科超声5项辅助检查项目,细化明确了装甲、测绘、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雷达和特种作战等特殊专业的身高、视力、骨关节、心血管、耳鼻喉和口腔等项目合格标准,增加了低视力者的矫正视力、屈光不正矫正术后眼底检查项目,进一步细化增加了7项女性学员不合格标准,将体重标准上限放宽了5%,调整放宽了文身、瘢痕等部位和大小限定,传染性麻风病人接触史、晕车、晕船、慢性副鼻窦炎等检查项目予以取消。
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的《标准》和《办法》,对一般生理性指标、非功能性缺陷,在不影响部队战斗力生成前提下予以放宽;对器质性病变、传染性疾病、遗传病病史、功能性缺陷,以及不能适应军事环境和履行职责需要的身心疾病进一步严格标准。同时,注重适应青少年体格发育周期性变化规律,遵循国家和军队医疗卫生技术新规范。
新制订的《办法》规范了体检组织实施相关内容、临床相关检查内容和方法、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的组织与方法,对数字值表述方法、体检表填写、体检结论填写进行详细规范。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