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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贯彻国家高考加分政策的意见

阅读:268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15/4/11 17:09:16

  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贯彻国家高考加分政策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民宗局、公安局、体育局、科协,各普通高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促进素质教育实施,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经研究,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国家高考加分政策意见。

  一、取消下列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下列高考加分项目:

  1. 各体育类加分项目:参加重大国际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和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者。

  2. 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参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决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和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3. 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和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4. 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见义勇为和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5. 高职单考单招的职业技能竞赛加分项目:参加全国数控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职业院校数控技能大赛、省中职学校师生技能竞赛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技能大赛选拔赛、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电子商务大赛、省农业职业技能大赛、省中职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特色项目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凡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中教育阶段已在上述项目获得奖项或称号,且符合省招委等六厅局关于调整高考加分政策文件(浙高招委〔2010〕5号)规定资格的考生,高中应届毕业当年参加高考仍可加分,分值为5分,其中高职单考单招的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加分值分别为5、4、3分。此后获得相关奖项、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二、保留和规范下列加分项目

  1. 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值为20分。

  2.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为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加分值为5分。

  3. 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民族村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保留加分政策到2016年,加分值为5分,只适用于本省所属高校在本省招生。2017年起取消这一政策。

  4. 根据省人大通过的《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县考生享有降分录取照顾”的规定,户籍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非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值为3分,只适用于本省所属高校在本省招生。

  外省籍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按我省规定执行。

  三、加强管理

  进一步加强高考加分工作管理,严格考生资格审核、测试和公示制度,严格加分工作责任制度。

  高考加分工作涉及民族事务、侨务、台务、科协、公安、民政和体育等多个职能部门,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过渡期间,体育项目由省体育局进行统一测试认定。

  加强考生加分资格信息公示工作,所有加分考生信息均须经考生所在中学、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考试网多级进行公示。

  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资格,已录取的取消其录取资格;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纪行为实行倒查追责,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来源:浙江省教育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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