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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过程及特点

阅读:40352 次  我要评论(0)  收藏  2011/7/3 9:31:50

  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学习古代政治制度,应当对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过程和特点有所了解。

一、监察制度的演变过程
1.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带监察性质的“御史”之职。
2.秦汉时期:秦始皇一统天下,置御史大夫。汉设御史台,归属办理宫中内务的少府,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的监察机构。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京师长安附近七郡为司隶校尉部,司隶校尉除三公之外对朝廷百官都可弹劾。
3.魏晋以来,监察制度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职权,也不断加强。
4.隋唐两代:特别是唐代,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使监察制度更趋完善。
5.宋元时期:宋代监察制度的变化主要是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元代尤重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因而大大提高了监察官员的地位。
6.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明朝以后又设六科给事中,对礼、户、吏、兵、刑、工六部官员进行督察,并就六部活动向皇帝进行规谏,以牵制宰相的权力。清朝雍正年间,将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一方面以六科给事中“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另一方面又以十五道监察御史“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成为既可对皇帝进行规谏,可以评论朝廷大政,又可纠弹官吏的“科道”制,实现了监察权的统一。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1.以司法介入为手段,以保持官员廉洁、巩固政权为目的。朝廷纲纪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是封建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和法令,所以历代皇朝莫不把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作为监察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御史台或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台”,即三大司法机构,而御史也常被称为“法吏”。御史不仅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也可由皇帝赋予直接审判之权,并对审判机构实行监督,履行“掌律令,审重狱,察冤枉”的职责,加之在监察过程中对朝政中存在的弊端向君主实行劝谏,因而对封建王朝的统治起到了巩固作用。
2.监察机构的职责十分明确、具体,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御史台至东汉时已开始独立行使职权,魏晋以后成为皇帝亲自掌握的机构,台官的地位也相对独立,往往不受台主牵制,而直接向皇帝上章弹奏,从而减少了壅隔,提高了监察效能。与此相联系的是监察官员权力的扩大。南北朝时,御史就已有“震肃百僚”的威权,到了唐代,御史官阶虽不过八品,但百官与之相遇得下马让道,可以直接弹劾中央及地方官员。宋代甚至可以弹劾宰相。宋神宗时,御史中丞吕诲就曾当庭弹劾宰相王安石。这种权力的赋予,对于官员的广泛监督,应该是行之有效的。
3.对监察官员权力的制约。古代监察机构及官员相对独立,有职有权,是廉政建设中制衡机制的体现。这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整个政治结构来看,是同体监督;但从结构内部的相互制约来讲,其相对独立,又是异体监督的表现。监察官员权力过大,不加制约也不行。开元年间,唐玄宗就规定弹奏应先通过御史台副长官御史中丞,再通报中书、门下,然后方可弹奏。唐中宗时又下令弹劾官员必须先送奏章,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当庭弹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御史的权力。宋代又给尚书省以奏报御史失职之权,使政府与监察部门相互牵制。这种制约权力的方法,在廉政肃贪、保证监察制度的正确施行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来源:网络  编辑:史鉴之乐  返回顶部  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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